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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生物医药产业创新投资促进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南京生物医药产业创新投资促进会,英文译名Nanjing Innovation & Invest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Bio-pharmaceutical Industry,缩写NIIPABI。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由南京地区生物医药行业同业企业与组织以及参与本行业创新与投资促进的研发机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专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商/协会、企业和专家、学者自愿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国家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方针、政策和全球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趋势与规律,充分调动我市生物医药产业“政、产、学、研、医、资”等环节积极因素,团结和组织广大会员,为南京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提供服务与支撑;履行以行业创新与投资促进为中心的协调、代表、服务和拓展职能,加强科研与生产、投资与发展紧密结合,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扩大对外宣传,协助政府改善行业投资环境,完成政府授权委托的行业创新投资服务体系推进与管理,保障行业公平竞争;加强会员与政府、社会的沟通与联系,引导本市生物医药产业创新投资走向规范化管理,提高市场竞争力。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南京市投资促进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生物医药产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介南京生物医药产业方面的投资环境和发展情况;
(二)参与制定和实施生物医药体系有关政策和法规及行业发展规划;
(三)参与制定和实施行业标准和产品标准,建立生物医药体系自律规范,开展生物医药体系诚信建设;
(四)协助会员单位开展生物医药体系建设项目的申报、评估等工作,开展对生物医药体系建设过程中的日常指导;
(五)开展生物医药企业调研、行业统计、案例研究、经验总结;
(六)加强与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帮助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之间的沟通联系和业务合作;
(七)面向会员开展政策辅导、技术咨询、业务培训;提高会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调查了解会员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接受会员的投诉,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九)编辑出版会讯、会刊、信息数据,维护、更新网站,受理会员和投资者的咨询、代理,为会员和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十)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外生物医药推介及考察活动,开展同国内外有关生物医药知名企业、团体和中介机构的友好往来,促进南京与国内外发达地区在发展生物医药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本行业同业企业与组织以及参与本行业创新与投资促进的其他相关经济组织和个人;
(四)企业、组织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许可证件;个人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境外人士应持驻在国(或地区)有效身份证明;
(五)自觉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承认本会章程,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颁发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和监事名册、副会长及会长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积极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报表,参与本会组织的与行业发展有关学术研讨活动;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自觉遵守本会的规章制度和行业规范,维护行业共同利益。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以本会名义对外开展产品广告宣传促销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件。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九)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发展任务。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30%。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成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保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副会长、会长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含执行秘书长,以下相同)、执行副秘书长的聘免;
(八)指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批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工作;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80%。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3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由6名执行会长轮流担任),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保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秘书长、执行副秘书长人选、提名特聘理事;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对会长负责;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四)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七)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公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2名,由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源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的收入;
(五)银行利息收入;
(六)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决议解散;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9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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